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适用)表单项目分项填表说明(1-13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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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表单-分项图示


第1栏“月份”

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第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填写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第6栏“废气排放量”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第7栏“实测浓度值”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第8栏“计算基数”

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第9栏“产污系数”

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排污系数”。


第10栏“排污系数”

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9栏“产污系数”。


第11栏“污染物单位”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第13栏“污染当量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