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分项图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