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项目分项填表说明(1-1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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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表单-分项图示


第7栏“月均浓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


第8栏“最高浓度”

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第9栏“执行标准”

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第10栏“标准浓度值”

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第11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第12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第13栏“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第14栏“单位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

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