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分项图示
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