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列次)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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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第1列“国家(地区)”: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

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第5-6列金额。


第8列“税率”:

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填报第7×8列金额。


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填报表A108010第13列金额。


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按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填报。


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按第11-12列金额填报。


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按表A108030第13列金额填报。


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

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


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填报第12+14+18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