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15-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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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图示


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填报第16+25行金额。


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

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金额。


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

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21行“5.设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23行“7.其他费用”:

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填报。


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实际发生额的80%可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的比例。


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政策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额也在本行填报。


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

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的减免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