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图示
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
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500万元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