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免税收入)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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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图示


第1行“一、免税收入”:

填报第2+3+6+7+8+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18〕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当表A000000的“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第15行“(十二)其他1”: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第16行“(十三)其他2”: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