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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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二、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的项目为必填或者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纳税人识别号: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姓名:

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身份证件:

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型一”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个人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证件类型二”按以下原则填写:证件类型一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一已选择“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二可不填。


国籍/地区:

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地区。


出生日期:

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

填写境内地址信息,至少填写一项。有居民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填写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填写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特殊情形:

纳税人为残疾、烈属、孤老的,填写本栏。残疾、烈属人员还需填写残疾/烈属证件号码。


任职、受雇、从业信息:

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的有关信息。其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

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没有,则不填。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投资额(股本)。

(4)投资比例: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投资(股本)的比例。


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

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填写本栏。


出生地:

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

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涉税事由:

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在相应事由处划“√”。如有多项事由的,同时勾选。


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